征占用林地
4/16/2008       本站收集        农发局

许可依据: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(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,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,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)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(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78号令发布施行,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)  

许可条件:

1.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、真实、合法;

2.属非国家禁止征占用范围;

3.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。

申请材料目录:

1.建设单位法人证明;

2.土地部门的《项目用地预审报告》;

3.项目批准文件;

4.林权证及复印件;

5.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;

6.被占用林地的四至照片(数码相机拍摄,打印在一张A4纸上);

7.与被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;

8.森林植被恢复方案;

9.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勘验情况、审核意见;

10.大中型建设项目,还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;

11.勘查、开采矿藏项目,还要有勘查许可证、采矿许可证。

许可程序:1、受理申请;2、审核材料;3、现场勘验;4、提出审核意见。

许可期限:15个工作日

办理机构:区林业中心

联系电话:86855654

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: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办理,由各业务站(中心)承担,申办单位(人)可根据联系电话具体联系。

监督机构: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机关效能投诉办公室。

举报、投诉电话:869885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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