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可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(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,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,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)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(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78号令发布施行,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)
许可条件:
1.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、真实、合法;
2.属非国家禁止征占用范围;
3.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。
申请材料目录:
1.建设单位法人证明;
2.土地部门的《项目用地预审报告》;
3.项目批准文件;
4.林权证及复印件;
5.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;
6.被占用林地的四至照片(数码相机拍摄,打印在一张A4纸上);
7.与被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;
8.森林植被恢复方案;
9.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勘验情况、审核意见;
10.大中型建设项目,还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;
11.勘查、开采矿藏项目,还要有勘查许可证、采矿许可证。
许可程序:1、受理申请;2、审核材料;3、现场勘验;4、提出审核意见。
许可期限:15个工作日
办理机构:区林业中心
联系电话:86855654
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: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办理,由各业务站(中心)承担,申办单位(人)可根据联系电话具体联系。
监督机构: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机关效能投诉办公室。
举报、投诉电话:869885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