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可依据:1、《植物检疫条例》(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,1992年5月13日修订)
2、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5年2月7日经农业部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)
许可条件: 1、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、植物产品,经核实的;2、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、苗木等,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;3、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、植物产品,必须按照《调运检疫操作规定》进行检疫,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;4、符合法律、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。
申请材料目录:
(一)产地检疫:1、申请书;2、表明作物种类、面积大小的材料等。
(二)调运检疫: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的检疫要求书。
许可程序:
(一)产地检疫:1、受理申请;2、室内外检疫;3、对检疫合格的,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。
(二)调运检疫:1、申请;2、有产地检疫合格办理调运检疫证,无产地检疫进行现场或实验室检疫合格办理调运检疫证。
许可期限:20个工作日
办理机构:区农业水利工作站
联系电话:86851410
监督机构: 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机关效能投诉办公室
举报、投诉电话:869885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