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可依据: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(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)
2、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》(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)。
许可条件:动物(隔离)饲养场、种公畜站、胚胎生产场所、孵化场、屠宰场、动物储运、中转、交易场所、动物产品经营加工等场所的选址、设计、建设、技术人员、防疫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》。
申请材料目录:《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》一式一份。
许可程序:1、受理申请;2、实地勘察;3、审核合格的,发放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。
许可期限:20个工作日
办理机构:区畜牧兽医工作站(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)
联系电话:86856640
监督机构: 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机关效能投诉办公室
举报、投诉电话:86988597